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项目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项目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各出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