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各委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