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