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第四条有效提倡公民举报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住址,不愿使用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接受或者受理举报机关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