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受托运营或者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被授权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一)非法转移或者处置抵押物的;(二)侵吞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的;(三)其他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