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省、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所管辖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委托运营、担保、授权管理、经营、收益、资产处分等实施下列监督:

(一)委托运营的受托方、授权管理的被授权机构是否按委托合同或者授权管理责任书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受托方提供抵押的资产是否被非法转移或者处置;

(三)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是否受到侵占和非法处置;

(四)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财会报表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