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委托方有权了解受托方的运营情况,受托方应当定期向委托方提供被委托企业国有资产所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益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受托方应当经会计中介机构认定被委托企业国有资产的年终决算,并将情况报告委托方。企业国有资产的授权管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