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废止企业国有资产委托运营,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通过合同方式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运营,并由受托企业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委托方,接受委托的企业为受托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