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除前条职责外,还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草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规章;

(二)负责全省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颁发评估资格证书,审查限额以上的评估立项并负责确认评估结果,管理全省资产评估市场;

(三)指导各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