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向所在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引发动物疫情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