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环境保护、林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