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引导嘎查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