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