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相关措施。必要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