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称(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