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称(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