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强制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的;(二)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的;(三)强制教师捐资以及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收入行为的;(四)侮辱、殴打教师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