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制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的;

(二)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的;

(三)强制教师捐资以及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收入行为的;

(四)侮辱、殴打教师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