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常委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依照监督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计划地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常委会可以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组织全面检查,可以就其中部分内容实施情况组织检查,也可以在检查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同时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