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办事机构应当在执法检查开始三十日前,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通知“一府两院”,并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事项和执法检查组联系方式。“一府两院”应当按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并配合执法检查组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