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知识产权统筹协调工作;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负责知识产权的促进与保护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