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的工作机制,并将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状况白皮书。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