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确定之日起三年内,凡申请政府资助项目、申报政府奖励、参与政府项目招标和本行政区域有关展会活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展会组织者不予受理:(一)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且后果严重的;(三)以虚假知识产权材料骗取政府项目、资金、奖励的;(四)拒不执行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决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