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确定之日起三年内,凡申请政府资助项目、申报政府奖励、参与政府项目招标和本行政区域有关展会活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展会组织者不予受理:

(一)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且后果严重的;

(三)以虚假知识产权材料骗取政府项目、资金、奖励的;

(四)拒不执行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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