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商品流通领域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建立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进货、销售登记制度,查验涉及知识产权商品的证明文件,并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