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从事商品流通领域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建立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进货、销售登记制度,查验涉及知识产权商品的证明文件,并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