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不得有侮辱、伤害学生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向学校报告;涉及学生隐私的,应当保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