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第十条有效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不得有危及他人和自身安全的行为;发现有危害学生和教职工安全行为的,及时向学校报告;需要提前离开学校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应当说明理由并经监护人和班主任或者学校指定人员的同意。学校发现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者擅自离开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