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界碑或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范围:
(一)库区管理范围:水库、坝塘坝顶高程线相对应的库区。
(二)大坝管理范围:中型、小(一)型水库主、副坝为下游坝脚线外20至50米;小(二)型水库、坝塘为下游坝脚线外2至10米。
(三)泄水及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中型、小(一)型水库溢洪道为边墙外缘线外两侧各10米,输水隧洞为出口外周围10米;小(二)型水库、坝塘溢洪道为边墙外缘线外两侧各5米,输水隧洞为出口外周围3米;引、输水干渠为边墙外缘线外两侧各5米(经过田地的为边墙外缘线外两侧各2米)、支渠为边墙外缘线外两侧各1米;倒虹吸管为镇墩外缘线外两侧各3米(经过田地的为镇墩外缘线外两侧各1米);抽水机房为周围3米。
保护范围:
(一)库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为水库径流区范围。
(二)大坝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大坝为管理范围外延长100米,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坝塘大坝为管理范围外延长50米。
(三)配套建筑物保护范围: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溢洪道为管理范围外延长10米;输水隧洞为管理范围外延长周围10米。
(四)其他水工程保护范围:引、输水干渠为管理范围外延长两侧各10米,支渠为管理范围外延长两侧各3米;倒虹吸管为管理范围外延长两侧各10米;抽水机房为管理范围外延长周围5米。
有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运行安全需要划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