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