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在工程建设中擅自变更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变更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