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