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