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的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监管,并公布监督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受理投诉,及时调查处理质量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