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技术评价,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农业机械提供参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