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检查的当事人拒绝检查和抽样,故意拖延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生产、销售证据和情况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如实提供有关证据和情况;当事人逾期仍未提供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