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保证农业节水灌溉建设资金足额落实,加强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业节水灌溉建设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节水灌溉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