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灌溉建设项目,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许可申请时,必须附有节水措施或者经批准的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项目建议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