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