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