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报告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本级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调研,广泛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对编制预算的意见建议,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将采纳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