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九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确保办理质量和效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协调和监督其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