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已修改市、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增加节约用水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水宣传、奖励、节水设施改造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