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用水计划,建立节约用水考核制度,并通报考核结果。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