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二条已修改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本单位用水需求,于当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申请,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