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下列单位和个人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

(二)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且月用水量达到二百立方米以上的;

(三)经营洗浴、游泳、洗车等特殊用水的。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