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各类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管理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三)审查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组织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污水、中水、海水和雨水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节约用水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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