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和省、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