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和省、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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