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在节约用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旅馆、饭店和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起过四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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