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在节约用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一)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旅馆、饭店和高层住宅;(二)建筑面积起过四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