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妨碍公园管理活动;破坏公园环境卫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破坏公园休憩环境,大声喧哗妨碍他人游憩;露宿或者在非开放时间进园,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营火、烧烤、投喂动物等以及乱涂写、乱刻画;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放生动物或者种植园外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破坏公园游览秩序,携带危险品入园,在禁烟区或者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圈占场地;损坏公园设施设备,损毁花草树木,捕捉或者伤害动物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