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游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文明游园,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园管理活动;

(二)维护公园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

(三)维护公园休憩环境,不得大声喧哗妨碍他人游憩;

(四)注意公园安全提示,不得在非开放时间进园或者露宿,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营火、烧烤、投喂动物等;

(五)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放生动物或者种植园外植物;

(六)维护公园游览秩序,不得携带危险品入园,不得在禁烟区或者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不得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不得圈占场地;

(七)爱护公园财物,不得损毁花草树木,不得捕捉或者伤害动物,不得损坏各类设施、设备或者乱涂写、乱刻画;

(八)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