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游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进行游览、休闲、健身、娱乐活动;(二)劝阻违反规定的游园行为;(三)举报、投诉违法行为;(四)对公园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提出意见、建议;(五)对公园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六)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